《抗”疫“法律宝典》系列(二)——企业经营管理篇
2020/02/26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企业带来各种难题。在政府出台各项防控举措、指导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逆境中突出重围,打赢这场战“疫”?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与其法律顾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抗疫法律宝典》系列文章,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企业经营管理篇

1.受疫情影响股东出资逾期的,是否可以免除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

答:股东间签订的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该情形下股东可以免予承担逾期出资法律责任的,按照该约定进行;出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该情况没有明确约定的,要结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如因疫情的影响直接导致股东实质性无法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在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免于承担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但在疫情结束后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疫情发生前签订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因疫情发生导致目标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的,股权受让人可否主张解除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答: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均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疫情发生导致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者合作目的落空的情况下,首先,可以根据《合同法》七十七条、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其次,协商不成的,如一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条件且本次疫情事由满足该解除权条件的,根据《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定解除事由进行合同解除;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情势变更规定,在疫情背景下,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基于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相关增资、股权转让协议。
 
3.企业已有负债,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积极申请相关补贴、补助及企业贷款。若仅因现金流出现问题无法继续经营的,且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已形成自己的优势的,可以积极寻求上市公司、国企或者其他行业内大企业的收购;若收购无法实现的,应当先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并积极与债权人或者投资人进行充分协商,针对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企业股东要做好企业财产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
 
4.受疫情影响,公司推迟或取消已通知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应如何进行?

答: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取消或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应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延期的应载明延期后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鉴于,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故决定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结合工作日安排,
        一般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受疫情影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答:上市公司应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现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
        一般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开,法律并未限制采用何种方式召开,故可以优先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6.一般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在线会议方式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如何通知?

答:在线会议的通知方式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鉴于股东会属于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且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具有一定的要式性,因此远程在线会议的通知宜采取书面方式。书面方式既包括传统的EMS或挂号信方式,也包括数据电文方式。而数据电文方式的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OA系统等即时通信工具。
        以电子邮箱方式通知的,应确认该股东电子邮箱的真实性和可使用性,尽可能地使用公司统一分配的工作邮箱。若无统一的工作邮箱,记载于公司通讯录中的电子邮箱也可以作为送达地址,必要的话应事先与股东确认,并应及时保存股东已收到并阅读邮件的证据。
        公司有OA系统或者类似的内部工作平台,亦可在该平台公告相应的通知内容。
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可作为辅助工具使用,因其信息存储的时效性及通知对象身份的不确定性,不宜作为唯一的通知方式。
 
7.一般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在线会议方式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如何记录? 

答:通常采用音视频会议的形式。《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并要求股东签字。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在线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记录主要以音视频记录和电子文本记录的形式为主。
        在会议召开时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或储存载体,不得对保存生成的音视频原始文件进行移动、修改和重命名等操作。一旦就此发生相关案件纠纷,相关设备和储存载体需当庭出示以供查验。

8.股东出席与议案表决,如何进行?

答:在远程在线会议模式下,出席人员的人数与身份的核验与一般的现场会议并无区别,在线上与参会人员一一核验即可。但要妥善保存音视频资料以备查验。股东为法人的,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还需要提交股东的授权文件及个人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材料。企业可要求涉及授权委托的参会人员在会议召开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股东会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并同时要求其寄送电子版原件到企业。电子邮件与纸质文件的发送记录要妥善保存。
        表决方式应以会议通知为准,可在会议召开过程中进行表决,亦可会议召开完毕进行表决。会议召开过程中进行表决的,可通过音视频加以固定;会后表决的,则可通过纸质文件寄送,亦可通过电子邮箱、OA系统等发送。
 
9.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的,如何操作?

答:一般流程为: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接管公司、清理财产,书面通知并登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进行债权核对、确认和登记→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执行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公司税务登记机关申办公司税务注销登记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公司注销登记。经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0.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股东对解散公司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执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具备法定事由,公司严重亏损,股东(大)会无法形成解散决议,不属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符合如下情形之一:(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1.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因感染新冠肺炎或其他疾病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负有清算义务? 

答:股权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双重属性,其中财产权继承在法律 上并无特别限制,但是身份权继承会受到公司章程规制。《公司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但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仍需根据《继承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身份变更手续,其在成为公司合法股东之前不承担清算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若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股权,则不负有公司清算义务。
 
 以上内容来源于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更多内容,可以点击链接进入公众号文章进行阅读。
 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bj6cxpWGrXr7PlmXpNXU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