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企业带来各种难题。在政府出台各项防控举措、指导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逆境中突出重围,打赢这场战“疫”?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与其法律顾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抗疫法律宝典》系列文章,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企业劳动用工篇
1.企业在2020年春节延长3天假期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工资如何发放?
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其中,2月2日原本就是周末休息日,所以延长的假期实际上就是1月30日、2月1日两天。但延长的假期并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国务院针对本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性质为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企业在该期间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对于执行标准工时制员工,视为休息日加班,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执行综合工时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导致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即可。
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北京市企业安排员工灵活方式工作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灵活方式工作期间指,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的期间。员工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在2月8日、2月9日两天内工作的,企业应安排员工补休或者按照其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主要依据: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
第二条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
第一条 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3.员工因疫情原因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因疫情原因而未及时返京复工,包括因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要治疗或者需要隔离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返京,员工提供病例或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后,企业应当按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向其足额发放工资。
因各地方政府、各社区为维护公共安全,分别针对限制人员流动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对于因交通管制等疫情原因,员工未及时返京复工,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的说明材料、各地方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果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其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
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外地,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返京复工的,未返京期间的工资应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
主要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第二条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员工在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及北京市企业员工返京后居家观察或集中观察14天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正常向员工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报酬。
主要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返京人员有关要求的通告》
从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者集中观察14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
第一条 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员工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后,仍需要继续在家休养无法提供劳动的,休养期间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加班调休、企业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也无假期可以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由企业依据内部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6.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企业应如何向其支付工资?
答:在其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隔离治疗期结束后,员工仍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员工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员工医疗期内的工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依法制定的病假工资标准,向员工予以支付,但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主要依据:
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7.北京市企业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其他同事传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 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才属于工伤。据此,员工在单位上班期间感染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员工自愿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在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故,员工在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主要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
第二条 、落实社会保障措施(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
8.延长休假和延迟复工是否强制?企业是否可以出于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提前复工,并要求员工到企业现场办公?
答: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企业违反规定,强制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主要依据: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9.疫情期间,企业何种情况下可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且员工不存在返还工作岗位的障碍的,企业经劝导无效的,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企业采取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办公的,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的,企业可以依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10.北京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当如何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
主要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北京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否裁员?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确实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依法进行裁员,但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依据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主要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
第四条 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4)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听取市劳动局的意见;(5)由企业公布裁员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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