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已退休的《人民日报》高级编辑许林在博客中披露,第八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得主、吉林省文联摄影家协会常务副主席桑玉柱的4幅照片,涉嫌冒用他人作品。
1月11日,中国摄协就此事召开专家论证会。据知情者介绍,金像奖组委会、评委会已做出了撤销桑玉柱所获奖项的决定,但由于该结果需向中国文联报批,目前仍未正式对外公布。
据了解,本次会议由中国文联一位负责人主持,调查组首先向与会专家展示了有桑玉柱、温波和孟铁等人签字的谈话材料。
材料中,温波和孟铁均表示,一起与桑玉柱外出采风,获奖作品是他们和桑一起创作完成的合作作品,但未说明具体合作形式。
随后,与会人员轮流发言,大家讨论激烈,但绝大多数发言者观点一致,均表示无法接受“合作作品”的说法,认为这有悖摄影常识,无法让人信服。
著名摄影评论家鲍昆表示,桑玉柱被撤销奖项是业内意料之中的结果。撤奖理由极有可能是,调查组认定涉嫌被剽窃照片为桑玉柱与他人的合作作品,这违反了金像奖参赛作品只允许独立创作并署名的原则。
法律看点
冒用他人作品应当赔偿损失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王杰律师说,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 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最终认定桑玉柱冒用他人作品参赛并得奖,该行为人侵犯了其他合作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 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
侵权一旦成立,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放弃索赔 冒用者免民事责任
至于第二个问题,王杰律师说,需要具体考虑桑玉柱的具体情节,如果具备《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之侵权行为的,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外,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杰律师说,如果不涉及《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且温波和孟铁均主动愿意放弃追究桑玉柱的民事责任,则根据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之规定,可以免除其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8种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