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晚报》报道,刚过完13岁生日的小晴从今年4月份以来,性情大变而且很少回家。忧心忡忡的爸爸龚先生在翻看小晴的网络聊天记录时发现,女儿竟被人诱骗卖淫。
“他知道你和我老板是2000一次,他应该不会给到3000。”“多少。”“你可以说2000一晚。”
这是一个叫晋某的年轻女孩和小晴的网络聊天对话,日期显示是7月31日凌晨一点多。爸爸看完后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随后,龚先生以小晴的口气与对方网络联系,随后在一家宾馆见到了晋某,才发现对方竟也是个不满18岁的女孩。警方随后当场将晋某抓获。
龚先生说,他见到晋某后质问她:“为何教唆我女儿做违法的事,你知道她今年多大?”晋某态度蛮横地回答,她不知道小晴的年纪,也没有强迫她,是她自愿的。
龚先生回忆说,自4月份女儿屡次“失联”以来,他曾向派出所报案。“得出了事并且手中有证据才可以(受案),要不(警方就表示)没办法。为啥我要干警察的事?”
目前,晋某及开房者都已被警方控制。前者被刑事拘留,后者因涉嫌嫖宿幼女,警方准备对其刑事拘留报批。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记者随后又了解到,至少还有9个家长也遇到了类似情景,有些孩子至今还没回来。
案件解读
女孩 不满14周岁属于幼女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杰说,根据目前新闻报道的信息,无法判断该幼女是否属于自愿行为。但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应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因为幼女尚处于身体发育成长时期,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从心理上讲,幼女的智能还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
因此,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间人 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钰朋认为,晋某涉嫌引诱幼女卖淫罪,该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行为。
王杰律师说,如中间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幼女卖淫的,则中间人涉嫌强迫卖淫罪。
照法律规定,如果晋某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她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会相应减轻处罚。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
嫖客 可能涉嫌两种罪名
马钰朋律师表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两种罪名:其一为强奸罪,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二为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一般而言,只要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淫的均构成强奸罪,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
如果是少女自愿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并取得嫖资,则嫖客涉嫌嫖宿幼女罪;如果幼女并非自愿,但也是由他人组织进行的卖淫,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也可能构成嫖宿幼女罪。
法律提醒
无需提供证据
认为有犯罪即可报案
本案中的女孩父亲称,他从4月开始即向警方报案,但警方表示“没办法,要女孩父亲掌握了线索和证据后再来报警”,警方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对此,王杰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就可以向警方报案,并不需要有具体的证据。
马钰朋律师同时表示,警方立案需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经查证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实际中,由于警方的资源也是有限的,为了能够更快地追查犯罪事实,当事人在报案时,最好能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证据。
就本案来讲,像网络聊天记录、微信和微博上的留言等内容,都可以提供给警方以作参考。
刑案审理时 家属可提民事索赔
据报道,本事件中,至少还有9个家长也遭遇类似情况,他们的孩子至今未归。
对此,王杰律师建议,其他几名家长应积极配合警方,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联系自己的孩子并主动为警方提供线索,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还可以在法院审理相关刑事案件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马钰朋律师提醒,一旦孩子被找到,应及早报案,固定证据,以免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对幼女而言,在其被引诱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价值观偏差,应对幼女进行一定的心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