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孩子判给父亲,重组家庭后竟然被发现浑身伤痕累累?调查清楚后,发现居然是继母王氏将其殴打至此?母亲上诉法庭要求更改抚养权,能否成功?
究竟法院会怎样判决?我们从他们的案例中,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案件重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年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年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年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判决结果
聊城市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维权提示
1.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教育等,依法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
2.抚养权变更对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抚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抚养权变更后,要求变更抚养权一方同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4.现实生活中,要求变更抚养权一方应多注意观察子女现实生活中的环境变化、身体变化、心理变化等,要及时收集不利于子女生活成长的证据,及时发现、及时维权或提起诉讼。
5.如果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遗弃罪,可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中润律师专家评析
我国1950年及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抚养权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维系家庭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条件抚养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如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抚养权变更。
抚养权变更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健康成长,减轻未成年子女因为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心灵伤害,促进子女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抚养权变更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二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的,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另因抚养权变更属于重大人身关系的变更,涉及未成年子女特定的人身利益,故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后也可以进行公证。
父母双方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一般根据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外的子女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对抚养权变更作出了明示列举: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王甲受到继母王乙的体罚、饥饿、精神虐待,并构成轻微伤,已对王甲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张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立法精神,故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