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给企业带来各种难题。在政府出台各项防控举措、指导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逆境中突出重围,打赢这场战“疫”?北京市朝阳区商业联合会与其法律顾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抗疫法律宝典》系列文章,帮助企业共度难关——企业其他综合篇
1.2020年2月份的申报期限是否会延长,如何操作?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由省税务局另行确定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何安全便捷办理涉税业务?
办税服务厅现场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按照“涉税事、线上办,非必须、不接触”的原则,对非必须现场办理的事项,请采取网上办理、移动办理、邮寄办理等方式进行;对必须现场办理的非紧急事项,能暂缓办理的待疫情缓解后再到厅办理;对必须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请您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期限是否延长?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 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即取消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等文件关于捐赠结转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限制。
5.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是否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原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按比例扣除。相对于原规定,本公告规定在特殊时期,绕过政府机关和公益组织直接向定点医院的高效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本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捐赠疫情防治货物不仅享受所得税优惠,同时还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7.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吗?由哪个政府部门公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亦有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截止2020年1月29日,全国所有省、市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的财产健康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传染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因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健委”),皆是公开疫情的主体。
8.此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信息以什么形式公开?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七点规定,“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卫健委应当及时公开疫情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卫健委和大多数地方卫健委(例如武汉、上海、北京等卫健委)都在其门户网站、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公开疫情信息,国家卫健委每24小时公布一次,上海卫健委每12小时公布一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况,这是最为快捷、便利的公布方式。
9.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公布哪些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相关的信息?“确诊人员活动轨迹”是否应该公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二)疫情发生地及范围;(三)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四)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五)疫情发生地的解除。”现阶段,国家卫健委公布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情况,包括“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以及所属区域等”。有部分省市还公开了确诊人员的活动轨迹以及密切接触史,内容更为详尽仔细。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因此,有些省市并未公开“确诊人员活动轨迹”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但作为民众来说,知晓更为详尽的疫情人员情况,更为有效地避免感染者接触的区域和保护自身安全。
10.在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1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人民政府可以应急征用的法定情形?
属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北京市启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此后几乎国内所有省市(自治区)都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日内瓦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故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的法定情形。
12.应急征用的对象种类主要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4.2.1条第(2)项的规定,应急征用对象的种类主要为人员和各类物资。其中:1.人员,包括所征用社会救援队伍、志愿者,以及征用器材装备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等人员。征用人员的主要作用在于各类救助救援队伍、志愿者、管理维护人员等可以提供他们的劳务,为本次抗疫救灾提供及时必要的劳务服务。2.各类物资,包括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具体而言,物资装备包括交通工具、各类消耗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救护、防护用品等;场所主要是用于紧急疏散人员、隔离传染病感染者和其他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作业的各类场所。
13.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法规对人民政府应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有大批医务人员主动请缨奔赴武汉抗“疫”,法律对这些志愿者是如何保障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5.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政府应急征用财产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若单位或个人不配合政府应急征用财产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因此,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政府应急征用财产的,如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16.被应急征用的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应急征用行为是否有权利救济途径?
有。应急征用权属于行政权,政府作出的应急征用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与被征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如被征用人对征用决定或者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给予救济,作出行政决定单位应当告知被征用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17.疫情防控期间,为让社会捐赠物资及时抵达一线医护人员和患者手中,公立医院可以独自接受社会捐赠吗?
可以。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队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因此,公立医院作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可以独自接受社会捐赠。
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等有什么规定?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违反该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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